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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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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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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IRORO伍長
很遺憾、安衛法並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則定義下
你要主管機關用什麼規則去要求 ? 用什麼標準去稽核安全措施 ?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亂停止事業單位業務
該事業單位是可以申請國賠的

再說馬路事故原因千奇百怪、相關負責單位也是一大堆
也不是雇主有能力維護之場所
要怎麼要求雇主去做好足夠的安全措施 ?


你錯了,例如吊掛作業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草案) 裡面就有這條,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
同樣的機車操作也可比照辦理
舊 2012-08-03, 11:04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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