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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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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很遺憾、安衛法並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則定義下
你要主管機關用什麼規則去要求 ? 用什麼標準去稽核安全措施 ?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亂停止事業單位業務
該事業單位是可以申請國賠的

再說馬路事故原因千奇百怪、相關負責單位也是一大堆
也不是雇主有能力維護之場所
要怎麼要求雇主去做好足夠的安全措施 ?



這一方面能督促雇主提供主動做保護員工的動力
只有大概只有職災補償金
因為那是不問事故責任、雇主一定要給勞工的補償
促雇主對勞工做好法律沒有規範到的保護措施




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條文中,有說應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但怎麼樣的措施並沒有寫明,這點就足夠當作勞工局稽核的處理空間
舊 2012-08-03, 10:51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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