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trong
嗯!! Motor Vehicle 才是泛用名稱 ...
老美才不會傻到去用 Car 來代表廣義的原動機車輛!! 
|
但是中華民國交通法規內所謂汽車其實就是Motor Vehicle並不是car。
car在中華民國交通法規的定義裡比較像是按用途分類出的小客車這種的。
你可以把汽車想成是汽油車的簡稱。不過這個勢必有一天要改,因為電動
車跟油電車會越來越多。
其實我覺得這個爭執其實來自於法規定義與口語用詞的衝突。
法規上的汽車泛指馬路上跑使用內燃機的車輛,在這個定義下機車=汽車沒問題。
但口語上的汽車是那種四個輪子有外殼的車子,機車當然就不等於汽車了。
如果把交通法規定義的汽車,換成機動車輛,汽車的名詞就給四輪轎車用,
機車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汽車也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我想應該就沒問題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