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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以及受理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日期:101/07/1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1年7月18日第49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將循法制作業程序以數位化為條件,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以及受理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公告事宜。在現有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下,新進業者或既有業者得以縣市為單位(1縣市為1區)決定經營區規模提出申請,打破過去劃分51區有規模過小或多數獨占的問題。
NCC說,有線電視經營區自83年公告迄今,全國分為51個經營區,迄今未能調整,目前62家有線電視業者(含播送系統),呈現多數經營區消費者多無法選擇業者,且業者亦無法跨區經營,整體數位化進程緩慢等問題。
NCC於99年即開始規劃,歷經多次委員會議討論、相關部會研商、專家學者諮詢,並經完成會商地方政府、法規草案預告及辦理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之法制作業程序。NCC再針對各界意見慎審研議規劃,於今年(4月3日)及(7月2日)召開2次公聽會,聆聽各界看法與意見,並藉由公聽會議說明,讓各界深入瞭解經營有線電視業務之申設事宜。
NCC最後表示,部分有線電視業者及外界反映經營區規模小,藉由開放數位化的有線電視服務,可同時申請多個經營區域,擴大經濟規模,促使數位化升級並提升產業競爭力,以提供消費者更優質多元的服務。
連 絡 人:科長黃天陽
電 話: 2343-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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