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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04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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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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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jc6352011
<根據刑法,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不是3年以上嗎?
怎麼能判1年7個月
那設定3年以上是寫好看的喔



男方可以 告 女方強制****罪嗎 我都說不要好多次了 結果 她還是上了我

這不就跟人家常說 女方 說不要就是不要 不要把不要當作是要

結果現在 男方說不要 還是要被判刑
舊 2012-07-13, 01:25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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