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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對背景了解不夠清楚
不過我覺得, 這很合理吧?
我的意思是, 拆東西的部分假設違法
那就應該去找出拆東西的人
並且提出證據

至於那位仁兄, 概念上應該是 "教唆" 才對?
所以假設是針對那位仁兄控告他拆設施
法官當然判不下去啊..

打個比方, 看到判決後, 我對那位仁兄實在不爽到極點
於是找個小混混修理他
然後那位仁兄知道是我報復他
就去法院告我傷害罪
像話嗎?

(沒學過正式的法律課, 有待專家解惑)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舊 2012-06-06, 08:55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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