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ackalawa
關鍵在於法律規定檢察官有結案的時間壓力...
3個月內一定要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問題點很多喔....
總而言之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這樣的決定太過草率.很多配套措施沒做好.冒然下這樣的決議.
看來這批老頭也是關在象牙塔裡太久了.不知民間疾苦..
假若一殺人案件檢察官證據收集只到8成.
只有間接證據.但時間已到了.那是起訴或不起訴?
假若當然得起訴.然後法院說只能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依罪疑惟輕原則.把利益歸給被告..
因此無罪.誰叫你檢察官不負起舉證之責..
我法院才不接手你的調查犯罪事實工作..
我只做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不利的我就不調查啦..
所以是這樣的嗎???
最高法院的老頭..想想好嗎?
這不是檢察官或法官的問題...
整個程序面會出問題你沒想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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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又名"更審院"
一位劉姓檢察官說其實是一些老油條心態問題,收到二審上來的案件,隨便找個瑕疵發回更審,跟認真審理那個比較好寫?當然是前者輕鬆得多
尤其是遇到死刑或無期徒刑重罪,不想做壞人發回更審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