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我愛E奶
並不是說要濫情而是法條現在不完美
能讓人覺的公平嗎?你的例子表示現在就一堆濫情法官?
前面的問題
法官明知犯人有罪
只因檢查官用的幾行字用錯,法官就必須判無罪
這種制度還不如以前包大人那種自查自審
讓真的該罰的罪犯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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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是沒弄懂前面的例子
我再說清楚一下,在台灣亂倫是不告不理的,什麼叫檢察官用的幾行字用錯?哪個是起訴的罪名,沒有錯不錯的問題,這是檢察官個人對案件用何種罪名起訴的衡量
檢方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法官就要用這個罪名的法條來審,亂倫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亂倫是告訴乃論,法官也沒法補救,也不能強行替原告或檢方作主改告近親為****罪(亂倫罪的正確法律用語)
不知你是否有聽過,在審理刑事案中,法官倘若發現還有其他犯罪的行為,可以依職權告發,檢方依法官告發的內容再分案處理
再來,法官依職權可以變更法條起訴的罪名,但不能超越原起訴罪名的性質和範圍,如ma案檢察官以重傷害罪起訴,法官認為還沒構成重傷害要件改成一般傷害罪審理,而不會因不構成重傷害罪直接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