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看到這種判例~各位要心存感激~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感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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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易科罰金 酒駕累犯入獄
卅五歲男子王興瑞有車禍肇事致死前科,但他仍不斷酒駕上路。
去年八月九日騎乘摩托車在中壢市西園路邊遭警方攔查,酒精值達○.九二,
桃園地院以累犯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一日他拿著十八萬元到地檢署執行科準備聲請易科罰金,
遭執行科檢察官駁回,立刻發監執行。
王男九十三年曾因酒駕獲緩起訴,支付公庫四萬元;
九十五年後又因一次酒駕造成死亡車禍,但仍未警惕,去年八月再度酒駕,
今年三月被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昨日王興瑞拿著十八萬到地檢署執行科向檢察官報到,遭駁回即刻發監。
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表示,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法官雖判決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一定要批准,因此,別以為酒駕被抓一定可以花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