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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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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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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wkwon
周一聯合報社論就是談這問題,諸位網兄有機會可以看看...

簡單的說,檢察官負責起訴,就要有十足把握才能為之,而不是隨便任意起訴浪費社會資源,然後一攤手說法官(院)為何不調查某某....這擺明就是偷懶.之前不是有無敵大帥哥網兄發文批評檢察官?如果實際上這位檢座就這樣子起訴然後說啊既然我有錯法官為何不下令調查所以是法院的錯....大打太極,那置原被告應有權益何地?更不用說所謂雙方有責通常就變成雙方無責...
最高法院的文就是要明白告訴檢察官們:別想隨便敷衍或是找個人頂包,以為我不可以打你槍...這是你的責任,這是你的擔當,你他媽的給我扛起來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官又不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證明被告必須為某事負責本來就是檢察官的工作,看來有人要回學校重修了 ....
 
舊 2012-06-05, 01:48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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