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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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多數發表意見的檢察官認為,法院是發現真實的地方,案件進入審判後,
法官若有疑問,當然可以自己依職權蒐集證據,與檢方舉證並無排他性。
最高法院「限縮法官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只會讓人覺得是想把案件遲延的責任全部推給檢察官
不過,發表意見的法官則認為,檢察官手握偵查大權,若不善盡舉證責任,
反而要法官調查證據、加入偵查行列,「算哪門子的正義?」另名法官指出,
求人不如求己,檢察官應檢討自身的起訴品質,握有充分證據才起訴案件,
不必擔心後續法官是否再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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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來就應該是這樣子嗎
甚至員警混水摸魚讓檢察官難辦,檢察官還會噹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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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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