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lenroy0414
這就是為啥會被判 應注意而未注意 大家都知道車越大 速度越快 剎車距離要越長
那為何不提前減速? 通過路口本來就該減速 不減速注意查看有無狀況
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自找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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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在信賴國家行政作為的前提下所從事之合法行為應受到法律之保護,請問在沒有超速或闖紅燈而且已經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碰撞的狀況下,因他人行為導致肇事,應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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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llenroy0414
綠燈不是無限上綱的路權 路口還是減速注意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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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由發現狀況到車輛完全停止是須要合理的距離的(請參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網頁上的資料),減速慢行固然是明哲保身之道,但只要沒有超速或闖紅燈的狀況,動輒拿沒有減速當成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立論基礎也未必站得住腳吧(60->40是減速,30->10也是減速,難不成通過路口時一律減速到可以隨時停止的速度才不會落入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大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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