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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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rdandbee
本來就是在侮辱人阿
很該當侮辱罪阿
可歸責的客觀事由就是扭曲人意再加以攻擊
不知檢討,還在意見區一造辯論
自己造的因不貼,只貼自己的辯解
自己不提告,還要看別人的意思
還要求要停權
這是哪們子程序阿 高材生
你的心態誰不知曉?
還講法律咧
還不只這些喔.....
你可告他,他也可以告你
"要勸自己放下它,不是自己放屁它",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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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個人有意見,跟我有什麼糾紛
不能在意見討論區講?
明明是在講公益相關的問題
為什麼要硬扯上個人私益?你不覺得很臭?
而且你死不回應自己原本是哪個帳號
是恥於見人怕被翻舊帳還是怕會被人認為動機可議?
不是的話就交代一下自己本來是哪個帳號,有很難嗎?
話說在前頭,真要繼續下去,你是何許人也這個問題
最終仍然是無法迴避的。
再不然,你也可以聲稱自己是2012年三月註冊後才知道我這個帳號
如果你覺得說得過去不怕被質疑的話,你可以那樣說沒關係。
阿阿....為什麼美好的收工時間要處理層次這麼低的問題?
唉唉...那稍微認真一點點做個了斷,省得事後有人在哪邊OOXX
到處放馬後炮...
嘛...老話一句,
面子是別人給的,臉是自己丟的。
這句話就我們共勉之吧。
該當
侮辱罪?請問"
學過法律"的鳥蜜蜂閣下
中華民國刑法共363個條號中,有哪個條號其內容叫做侮辱罪?
千萬不要跟我說是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鳥蜜蜂閣下您既然學過法律,那應該很清楚
正確的引用法條條號及其內容是一切刑事案件審查的大前提。
引用條號及其內容錯謬,後面講再多都沒有意義。
也請不要跟本人說閣下您只是把"公然侮辱罪"的
"公然"二字省略、
您所主張其實質內涵是本人該當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無誤。
蓋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已明示刑法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
禁止於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 而適用與其具有類似性質事項所定之法律,
為法律漏洞之填補;必須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
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
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因此禁止類推適用。
縱觀中華民國刑法條文共336條之內容,
並未對"侮辱人"者之行為加以論罪科刑,又因罪刑法定原則
而禁止類推適用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中華民國刑法既然未明文規定處罰"侮辱人"者,
所謂"侮辱罪"因而非屬中華民國刑法明文規定之處罰範圍。
鳥蜜蜂閣下您所主張的"
很該當侮辱罪"云云
(其實本人從來沒看過"
很該當"這個用法,您在哪所學校學到的,煩請透漏一下讓本人長長見識?

),
自當屬無理由。
煩請鑒之。
鳥蜜蜂閣下您先把"侮辱罪"這個不知從何而來的罪名處理好後,
再來討論其他的東西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