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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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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rong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保持=原本存在且不更動

我覺得是原廠配有的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駕駛要保持功能正常,並非強迫使用者去買個車鈴

應該可以申訴
     
      
舊 2012-05-04, 01:0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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