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Patrick6661
除了代言人的議題外,我很好奇的是,

當初幫史雲遜想「廣 告」的「廣 告」公司,拍攝「廣 告」的製作公司,他們會不會有罪?

因為帶假髮這件事,在拍攝時他們一定知道啊。

在一定的條件下是有責任的...
----------------------------------------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薦證者,指****主以外,於****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舊 2012-05-02, 02:39 P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uym000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