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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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illion
這真的很扯, 對司法有暸解的就會知道...
幾乎等同法院是連家人開的才會有這種五連勝的戰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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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老會員比較大
我來幫一下忙好了,貌似真的有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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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壹週刊》2007年前以「連家遊紐西蘭超高檔」為題,報導連戰一家豪奢旅遊,連惠心認為違反雙方簽訂報導前要先求證的約定,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週刊和社長裴偉賠償2百萬;全案可上訴。
▲連勝文與蔡依珊。
連惠心2006年與週刊簽訂協議書,約定週刊報導連家相關文章時,應先向連家查證;連家成員提供書面回應,週刊應以適當篇幅反映,若違約必須支付2百萬元。
不過,週刊於2007年3月報導,連戰家族過年期間前往紐西蘭行旅遊,住最頂級的套房,全部人花費不會少於120萬元,「九天花掉一般人一年可能都賺不到的錢」。連惠心認為該報導無關公眾利益,且沒有依先前所訂協議查證,已經違約。
週刊主張,報導內容僅為政治人物或其家屬的現況追蹤,屬公眾事務;法官認為,連戰常年設有「連主席辦公室」,週刊卻沒有向連家人查證,造成原告一家人生活起居上的困擾,顯已違約,判週刊與裴偉各應賠償違約金1百萬元。
《壹週刊》2007年1月報導連勝文和蔡依珊的夏威夷豪奢婚禮,同年9月報導連惠心兩百萬名駒曝光、2008年4月報導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三篇連家新聞已被判各賠2百萬元、共6百萬元確定;連惠心又以週刊報導連勝文的婚事,第四度認為違約提告獲勝訴,再加上本案,週刊報導連家新聞已經五度敗訴。
原文網址: 連家又告贏 《壹週刊》五度踢鐵板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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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來了, 有沒有看到法官完全站在連家人的一邊
對照連惠心所說的公眾利益, 法官其實也可以以週刊主張,報導內容僅為政治人物或其家屬的現況追蹤,屬公眾事務, 而判週刊勝訴, 旦卻一次都沒有
所以我可以再說一次下例這句話
幾乎等同法院是連家人開的才會有這種五連勝的戰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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