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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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更審
「更審」是指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發回二審法院「更為審理」,
簡稱「更審」。
三審發回更審的理由,大致包括調查證據不詳、採證違法、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
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適法不當等。
有些案子更審「更不完」,歸咎於檢警當初蒐證不確實,有法官認為也與年代久遠有關。
若干二審法官批評三審,指部份三審法官不願死刑在自己手上定讞,一再發回更審。
更審最久的案件是民國48年北市武漢大旅社經理姚嘉薦命案,
被告黃學文直到95年高院更九審以追訴時效已過判免訴才結案,離案發47年。
更審次數最高者,為高雄黑道份子陳偉仁酒後撞死警察案,共歷十四次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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