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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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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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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過圍觀
恕刪...
事故發生之肇事原因(責任)可明確研判者,以肇事原因(責任)較重之一
方列為「第一」當事者,較輕之一方列為「第二」當事者
  


剛剛看登記聯單上, 我列在第二方, 原來順序是有差別的. 又多學一樣. 感謝您及各位前輩的回覆
舊 2012-04-30, 11:4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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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