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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aph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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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引用:
作者afena955
台灣這鬼島的刑罰畸型病態之一就是行政刑罰過於浮濫!多到尋常百姓稍不留意就會誤觸法律詭雷、判刑坐牢的地步...

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是,政府不得隨意侵害人民自由或其他權利、且非為促進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安全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侵害或限制人民自由(或生命),原則就統一集中規定於「刑法」中,以便人民瞭解和遵循。

但我國的「行政刑罰」的過多、過濫已達令人震驚的地步,例如本篇主題的動保法,以及「鐵路法」、「水利法」、「森林法」、「證券交易法」...等等,真所謂法令多如牛毛...其中含有行政刑罰的條文(規定違反者處以N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等)著實也是磬竹難書、族繁不及備載!

記得多年前曾有婦人只是上山採草藥,結果被法辦判刑;因為那是國家公園,而該婦人違反了「森林法」的禁止規定。

另外再舉一例:
「證券交易法」中有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大意是,意圖抬高或壓...

美國更刺激歐∼
     
      
舊 2012-04-25, 11:19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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