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這鬼島的刑罰畸型病態之一就是行政刑罰過於浮濫!多到尋常百姓稍不留意就會誤觸法律詭雷、判刑坐牢的地步...
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是,政府不得隨意侵害人民自由或其他權利、且非為促進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安全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侵害或限制人民自由(或生命),原則就統一集中規定於「刑法」中,以便人民瞭解和遵循。
但我國的「行政刑罰」的過多、過濫已達令人震驚的地步,例如本篇主題的動保法,以及「鐵路法」、「水利法」、「森林法」、「證券交易法」...等等,真所謂法令多如牛毛...其中含有行政刑罰的條文(規定違反者處以N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等)著實也是磬竹難書、族繁不及備載!
記得多年前曾有婦人只是上山採草藥,結果被法辦判刑;因為那是國家公園,而該婦人違反了「森林法」的禁止規定。
另外再舉一例:
「證券交易法」中有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大意是,意圖抬高或壓低行情,連續買進或賣出某種證券者,處O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雖然此條文應是旨在防制處罰作手惡性炒作,但立法技術顯然過於粗糙、容易陷人於罪:試想,正常哪個人買了股票不想讓它上漲的?賣了股票希望它跌的(以便重新買回來)?若是正好閣下有錢多買了幾張、或是連續多賣了幾張,那有沒有觸法呢?會不會被法辦呢?
上例的股票買賣是否觸法、是否送辦,就端看政府主管機關如何認定了,不是嗎?
所以說,這樣叫做「法律的詭雷」,因為你不知道它何時會爆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