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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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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法第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C0010001&FLNO=2)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10001&FLNO=95)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10001&FLNO=96)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



車禍處理多了
遇多了無理取鬧或者有本事開名車住別墅,卻沒本事賠的不負責任者

我可能比較挺那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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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8, 05:10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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