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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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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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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ym0001
所以只要他認定有罪的話,不管院方的判決結果如何,對人這樣的態度是剛好...


刑事訴訟法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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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4-18, 01:57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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