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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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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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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U get the Point.

我想這是新世紀犯罪哲學的革命性演化。

1.殺人要殺死,不要留人指證你。

2.萬勿慌張,細心消滅物證。

3.沒有確鑿人證與物證→無罪釋放。盍興來乎。


倒也沒那麼革命啦... 常看CSI犯罪現場的話就知道
歹徒的犯案手法也是越來越精細
甚至直接綁架CSI幹員去幫他們清理犯罪現場
沒有足夠的證據, 犯人往往逍遙法外
(所以才會出現幹員出國去動私刑的劇情, 反正依法處理, 謝謝指教 XD)

只能從法令下手, 如果交通違規不用舉證是否由車主本人駕駛就可以開罰
(因為有犯罪事實)
由交通工具衍生的肇事行為, 應該可以比照辦理才是, 因為肇事的事實確實存在
畢竟交通工具上路之後就具備殺人能力, 車主應該善盡保管的責任
舊 2012-04-16, 11:58 A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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