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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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01
我忘了在那裡看過一個論點
檢察官依犯罪事實 起訴嫌犯 起訴書寫的亂七八遭的話 法官也只能亂判了
法官不在犯罪現場 斷案只能看各方呈上的書面資料來判 否則自身就是違法
真的要算這筆帳的話 明顯的是檢察官怠惰 怎能怪到法官身上呢?
所以說 鄉民廉價的正義感 很容易被利用 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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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非常好,
一堆人似乎受了包青天或某些法庭電影的影響, 真的以為法官會假想案發時是怎麼樣的情形, 再推理案發的經過是怎樣, 其實這些都不是法官應該做的事情, 那是「公檢法」中, 「公」要做的事情, 法官只是作為獨立的第三者, 檢視控辯雙方呈交出來的證據, 以及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等等, 再判決誰是誰非, 如果他曾經在傳媒上看過有關的報導的話, 他還要儘量忘掉所有的報導, 只能從法庭上看到的資料來判斷, 如果罪名成立, 則再順序根據法->理->情來量刑。
題外話, 電影中在法庭爭辯的最後一剎那, 辯方或控方突然在庭中拿出對方不知道的新證據來, 讓劇情來一個大逆轉, 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發生的, 所有證據都要在上庭前知會控辯雙方, 讓對方有時間來準備和提出解釋, 否則不會被法庭接納作為證據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