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你說的這個也只是文字嘴炮!
法官真的照這樣做?
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之前我女朋友被搶,2個青少年
1審法官判搶的有罪,騎車無罪(法官認定非共犯,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說他們兩是共犯

)
妙!! 上訴2審(理由是我女友認為他兩為共犯) ps.他打電話來想和解時私下承認是共犯。
2審法官當庭講這兩個明明就是共犯,一審判的有問題!(一樣沒有書面證據正明他兩是共犯)
2審判決2人都有罪8個月與半年(最妙的是2審法官當庭說因為要尊重一審法官刑期不能判重太多,原來量刑還有參照"對一審法官的尊重"而不是照法條

)
這不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共犯或非共犯法官說了算!那來的什麼證據,同樣是法官居然可以180度大轉彎的判決∼可見現在法官與法律有多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