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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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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惡蟲
心證不是這樣的意思。

心證是指對於證據證明力程度高低的判斷,所以先決條件,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舉例來講,假設我是證人,我作證供稱:「我看見馬英九摟著一個美女走進旅館。」

那麼就法官而言,法官需要判斷1.我的證詞可不可信,2.我的證詞是否足以證明馬英九有通姦的事實。這二部份就是法官要以自由心證判斷的部份。

如果沒有證物、證人,法官不能憑白認定馬英九有通姦的事實(無罪推定),而沒有我的證詞,也就沒有所謂的「心證」,因此,案件都是依據證物、證人以各種調查方法後,法官再據以產生心證,來做出判決。


不好意思你說的這個也只是文字嘴炮!
法官真的照這樣做?

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之前我女朋友被搶,2個青少年
1審法官判搶的有罪,騎車無罪(法官認定非共犯,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說他們兩是共犯
妙!! 上訴2審(理由是我女友認為他兩為共犯) ps.他打電話來想和解時私下承認是共犯。

2審法官當庭講這兩個明明就是共犯,一審判的有問題!(一樣沒有書面證據正明他兩是共犯)

2審判決2人都有罪8個月與半年(最妙的是2審法官當庭說因為要尊重一審法官刑期不能判重太多,原來量刑還有參照"對一審法官的尊重"而不是照法條

這不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共犯或非共犯法官說了算!那來的什麼證據,同樣是法官居然可以180度大轉彎的判決∼可見現在法官與法律有多垃圾
舊 2012-04-16, 06:28 A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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