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xiangnansu 這時候就是「有罪推定論」了、你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駕駛、就是有罪、所以犯人可以不只一個    
寧可錯殺100個容疑犯、也不能放過1個犯人    
當你是容疑犯時、不想被錯殺就趕快坦白從寬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要是真有法官敢不依刑事訴訟法判案,他自己恐怕就先跑不掉
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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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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