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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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iangnansu
不能無限上綱「無罪推定論」、犯人很明顯就是容疑犯其中一人、所以容疑犯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
司法要改革ㄌ、獨你司法他喵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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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頭大的地方就在於,犯人一定是其中一個,但是也只能有一個(不可能兩個都開車),
所以只能分別起訴,很難一起告;而分別起訴就會因不同承審法官的觀點不同,
導致都有罪或都無罪的尷尬情況。
不曉得就法理上來說,此事件能不能同時告兩個人(即便開車的只會有一人)?
兩個人都在同一案件裡審理,就很難會有矛盾的情況發生。
在下覺得,或許能利用各地方的事故鑑定委員會,先行對事故做綜合性的責任鑑定,
再根據鑑定結果,起訴該起訴的人,這樣就比較不會有同事件關係人各自分案開庭審理,
判決結果卻相互矛盾的情況。
我是認為檢察官的問題比較大,因為兩案所提出的證據都嫌薄弱,
不足以讓法官認定為事實,結果導致都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