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jiahan
寧願錯殺100也不願縱放一人
那兩個人應改要拿出證據證明他不是駕駛才對,無法證明就意ㄧ起抓去關,才能彰顯司法威信
更何況那兩人彼此明明知道那一位是駕駛,如果聽到都要抓去關,一定會把真的駕駛抖出來,人權和無罪推定論並不適用無羞恥心的國家上
|
法律是無罪推定論...
任何人在未定讞之前都要視為無罪,這是為了避免國家機器大怪獸可以任意的侵犯人權。
這案件在法理上並沒有任何問題,現有的證據不足無法做出"最合理與接近事實"的判決,
所以只好兩人無罪,問題並不在於法官而是在於檢察官是否有盡責蒐證查明現實的真正
駕駛是哪一位,全然怪罪法官也太冤枉了...
很多烏龍案件其實也是導因於一開始檢察官上訴階段時就已經無法避免了。
有的警察烏龍辦案與送件,檢察官也不加查證就起訴,反而是到開庭時被法官發現其中
的問題而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