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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LALALOVE
沒錯,我覺得這是這案子奇怪的地方

從案發開始陳奕政就承認是自己開車,而且葉陳輝與陳奕政對於是誰開車的說法都通過測謊
但是高雄高分院採信目擊者證詞,認定駕駛為葉陳輝,判陳奕政無罪定讞

然後王銘麟(被撞者)改告葉陳輝過失重傷害,陳奕政涉嫌頂替。但高雄地院另一合議庭審理時,卻不採信目擊者證詞,而認定駕駛是陳奕政
所以,葉陳輝不是駕駛,無罪;而陳奕政是駕駛,所以不算頂罪

雖然高雄地院合議庭認定陳奕政是駕駛,但因陳奕政已經無罪定讞,且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

所以.....
兩人成行,無罪定讞?
引用:
作者cmwang
請參閱一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156),看清楚刑事訴訟到底是怎麼玩的再說吧........
引用: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所以目擊者證詞與被告自白衝突就無效?!
還是在位法客依法有意操弄,死老百姓又能拿它怎樣?!
引用:
作者老鬼
刑事上判無罪,本來就等於退回重寫
反正判無罪還是可以上訴呀

而且刑事上無罪不等於民事也無罪
但現在不就是被拖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上訴?!
舊 2012-04-14, 09:25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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