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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953812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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