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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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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如果我是法官.
我會判..
這二人皆為肇事當事人,
互相掩飾肇事主因,
企圖擾亂司法公正,
為肇事共同責任,
二人同罪併罰,加重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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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當然可以這樣判,但刑事上那是不可能的
因為刑事是採無罪認定
證據不足的狀況下,本來就應該這樣判
舉個簡單的咧子,今天我經過一間大樓社區
突然被樓上掉下來的花瓶砸死
理論上一定是有人,在大樓上不小心把花瓶掉下來
而且這人一定是大樓住戶的其中一人
但是實務上無法確定這個人是誰
難道說要整個大樓的住戶一起全部都起訴?
單就這個案子來說,是警察跟檢查官的問題比較大
法官這方面來說其實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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