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能根據適當的法條(罪刑法訂主義,法律沒有訂定罰則的行為,就算主觀上很明顯和社會的價值觀相違背,也不能濫行追訴/處罰

),依檢警移送過來的證據進行裁判(當事人進行主義,此處當事人是指被告和公訴人,法官只是裁判者

),如果控方(檢/警)無法證明被告有罪,那法官依法就只能判其無罪(刑事訴訟的無罪判決不一定代表被告是清白無辜的,很多狀況只是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至於啥測謊的就更沒意義了,一是經過適當的訓練,要愚弄那堆機器並不是啥大不了的事,二是被告的緘默權是法律明確保障的(刑事訴訟法寫明了既無證據,又無自白,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而推斷其罪行

),檢警根本不能強制被告接受測謊,所以與其怪法官恐龍,不如怪同樣是吃公家飯碗的檢警沒有盡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