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Quaker20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young000
源頭當然是在 立法院 法院, 這條法律誰立法和通過的? 誰又不認為有違憲之虞而依據這條法律判決給予公權力?


這又回到惡法亦法,不過別忘了,人才有最後決策的權力,許多案件雖然法律規定如此,
但是最後還是看主管機關決定要不要做,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建商也沒轍,法律是人定
的,本來就會有許多不合理及可議之處,所以才需要人來判斷。

如果主管機關就建商的種種缺失,來駁回或暫緩都更,那就不會有後面這些事情了。
舊 2012-04-12, 05:32 PM #94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uaker2002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