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守法卻撞死人.還吃上官司這樣對嗎?
瀏覽單個文章
jason54088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8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句本來就是有罪判決,
再來就是所謂 "道義責任" 這種東西
今天如果是人家來撞我,自己飛出去 死了,沒刑事責任,卻要付道義責任,
只因對方比較慘,死了人 或 傷得較重,
我沒有撞人的權利,但是我無法阻止人家找死,
今天如果我在慢車道,時速40 慢慢開,突然路邊一個想自殺,
在經過同時瞬間鑽到你車底,....死了....
根據"應注意而未注意"解釋.........
髮棺: 被告"應注意"路上行人是否有自殺意圖,"而未注意" 判....有罪...
__________________
2012-04-10, 02:53 PM #
56
jason54088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jason54088
查詢jason54088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jason54088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