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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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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這次也長知識了
引自 http://www.104bb.com/income-tax/car-tax2.htm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
汽車牌照稅欠稅查詢剩餘款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監理所牌照
稅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牌照稅查詢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處以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為牌照稅屬於稅捐處,銀行或監理所都只
是代收單位,過期太久銀行一般有可能不會再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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