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如果政府可以代替財團建商代拆,
那為什麼不能替民眾代討債務和賠償??
其實我覺的,都市更新不應該淪為財團的工具,
個人認為都更該怎麼做?從本質就該重新檢討,
一個建案也能叫都市更新?
一個住宅社區也能叫都市更新?
一棟大樓也能叫都市更新??
如果不重頭檢討該怎麼做都市更新,
就繼續淪為財團的幫傭,繼續可笑的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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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弄清楚我的意思,今天要在手續完備,建商跟住戶都OK的狀況下,由政府出面來拆
而不是由建商自己跳出去拆,在來由政府ˋ做暴力背景
建商不能繞過政府 政府不能繞過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