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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會員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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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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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r0402
其實都更法立意沒有問題..
重點是程序及適法範圍要修正..

1. 像王家這種獨立地權, 用什麼多數決決定?

2. 沒有明確表示同意, 就是"不同意"! 這樣的做法才是合理..
也符合一般比例原則...(一台小小機車都要我表示同意才能過戶, 為什麼土地不必?)

如果建商或市府, 拿得出王家簽名同意的文件..
今天就可以不必在那邊一付被迫害的樣子..
(說真的, 王家早早把態度明確表明, 也不必搞到拆房子, 但無論如何..
沒經同意拆地就是不對... 這不是整件抗爭事件的關鍵!)


王家表明與否都不會影響建商想吞的態度吧

至於拿出同意的文件? 有這份文件,早就拆了! 

建商最怕夜長夢多,所以很多改建案,一拿到同意書能拆就拆,不能拆的也會搞到不能住人的地步,把門窗管路隔間都拆光

反正市長躲起來了,你們也沒法問到這各問題的答案,他也不會下台,也不會開除下屬
舊 2012-04-06, 04:22 PM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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