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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48
小小一台機車, 都要車主親自或授權過戶(必須要雙方證件備齊去辦..)
可見財產權這玩意兒是怎樣被嚴格保障的..
這只是一台殘值不到一萬的二手機車而已!!!

今天一塊市值上億的地,可以莫名其妙轉移給別人 只因為我"不表達"?
這實在太荒唐了!!!

照小弟的看法: 建商來求我簽字都更尚且不及..
這個案子卻搞得好像我得去"請求不要都更"才算數..(這中間可以玩弄多少手段?)

從第一步就已經錯了...
後面才有"人家都已經賣了, 都已經同意了, 你一人不賣是妨害大家利益"的說法..
這根本本末倒置...

既然建商從來沒有搞定過王家, 怎可以把他家直接算入都更利益裡?
既然本來的利益就不存在, 何來"王家不賣, 就損及其他人利益"的道理?

法院的判決其實都只針對後面的說法去幫建商解套....
甚至還"很為王家著想"地擔心王家的出路及水電...
卻故意不提, 當建商沒搞定王家前, 何來其他地主權益?

其他地主都賣了, 王家若變成袋地, 以後當然一切自己想辦法...
這跟公權力沒有關係!!!
舊 2012-04-06, 02:09 PM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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