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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甘禮良
而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廿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的民眾陪同,違者若經勸導不改善者,可處以3,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後在馬路上撞到有主人的狗,先叫飼主拿出15,600元給政府就對了!
舊 2012-04-02, 01:09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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