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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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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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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小建
最後,法官裁決,如果公聽會通知書採到達主義的話,「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費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判決書P.13)

就這樣,王家到底有沒有收到相關程序通知,對法官來說都不重要,也無法被視為程序瑕疵。王家,敗訴了;一場他們自始至終都不同意,只在最後階段才接獲通知的都更案,仰賴「多數決精神」與「發信主義」的法治基礎,勝訴。

99年5月26日,王家敗訴判決確定。100年5月,郝龍彬對媒體表示,北市府執行公權力「責無旁貸」,將編制警力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於8月拆除王家。

至於那些錯誤、有塗改痕跡的發信地址,以及不曉得究竟從何而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就連在判決書中,都沒有再被樂揚與法官提及…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真黑暗啊…
舊 2012-03-30, 02:54 PM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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