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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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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小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
擷取: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彙編

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
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
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
第六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
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疸,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
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不是你說都更就都更,你想都更就都更的唷。
舊 2012-03-30, 12:30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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