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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口頭上說不要搶劫是不夠的,還要寄存證信函和全程參與被搶過程,法院才不會認為你甘願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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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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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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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Rainwen
惡法仍舊是正式法規,所以我們最應該要做的是集氣迫使民代修改惡法
不然就算此次抗爭因群眾力量獲得解決,將來還是會有人用這惡法傷害其他人
在下前陣子本來也是找憲法條文來證明該法違憲,可惜憲法中有一條但書.....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若是對方用這條來對抗,這就有得吵了.......
公共利益,請問一下改建完了是當公共設施用嗎,那是不是除了特殊狀況外,不特定人隨時都可以自由進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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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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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0, 10:19 AM #
134
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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