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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s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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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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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rhelic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這是法條瑕疵,成文法向來有這個缺點,所以才需要釋憲,用憲法來否定這法引用在這事件上,今天明明這些懂法的官員,可以暫時不執行,協助王家來申請釋憲,結果這麼多年了,還在那惡法依法,強制執行.Orz
舊 2012-03-30, 01:12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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