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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95
引用:
作者Parhelic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個人認為這不屬於公共利益,最多屬旁邊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的利益,但是說穿了王家那兩棟透天不被列入都更範圍,建商也是可以建給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只是....你知道的.

我認為,這案件申請釋憲照理講贏面很大....
 
舊 2012-03-30, 01:01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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