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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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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er than 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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