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小川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0
引用:
作者Geforce-n
這一定還有細則來解釋,如果只是簡短的一段話!? 我想....這個解釋有點"誇張"!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 我是想一定沒有字面上這麼武斷, 何解??
我有居住的自由! 我想住到君悅的正面第一排! 我想住在總統府正中央! 可以嗎!?
這些是即使你腰纏萬貫,出金入銀..你辦不到就是辦不到,不是人民有居住的自由!?
那就要看清楚細則嘍~


憲法本文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是根本法,當然不可能訂細則,所以會有相關法律補之,不過,它最大,違反它皆無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之位階性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舊 2012-03-29, 11:51 PM #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川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