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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口頭上說不要搶劫是不夠的,還要寄存證信函和全程參與被搶過程,法院才不會認為你甘願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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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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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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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Geforce-n
所以這是細則還是分目,或是依附在第十條之內?? 所以我在想的是[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真的如此單純!?
那您應該去看民法的物權篇吧,憲法不會有這麼枝微末節的敘述的
....
2012-03-29, 11:43 PM #
48
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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