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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口頭上說不要搶劫是不夠的,還要寄存證信函和全程參與被搶過程,法院才不會認為你甘願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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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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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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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Geforce-n
這一定還有細則來解釋,如果只是簡短的一段話!? 我想....這個解釋有點"誇張"!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 我是想一定沒有字面上這麼武斷, 何解??
我有居住的自由! 我想住到君悅的正面第一排! 我想住在總統府正中央! 可以嗎!?
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擁有之合法建物內自然有居住權,不屬於其所有的當然就不能這麼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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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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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9, 11:38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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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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