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迷路中麋鹿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公務人員保障法

9.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10.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我的免職定義是再見說掰掰
這........免職是再一次見面,說有夠嗨!
舊 2012-03-15, 12:35 A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迷路中麋鹿離線中